释义 |
一、警察事后抓嫖的原则 众所周知,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事后抓嫖已经成为常态。那么与抓现行相比,事后抓嫖由于没有违法现场和物证,其定案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零口供,拒不交代是否可行呢?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本案嫖客主体较为特殊,属于知法犯法的民警。从判决看,其应该属于零口供被处罚的情形。那么本案中定案的证据都有什么呢? 一是卖淫女陈述。卖淫女作为卖淫嫖娼案件的当事人,其陈述证明力相对较高,属于直接证据。 二是中间牵线的证人。证实嫖客通过其联系卖淫女的情况。证人与卖淫女就时间地点价格等相互印证。 三是转账记录,这是电子证据,证实支付嫖资情况。 四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它本身不能直接证实卖淫嫖娼情况,而是通过卖淫女的陈述就场所特征进行相互印证,进而提升卖淫女欢愉卖淫嫖娼行为陈述的证明力。 此外,嫖客进行了自我辩解,主要理由是发展线人需要。然而,通过判决书对其工作岗位和职责的查证,其主要负责侦办辖区内侵财类犯罪案件(除抢劫、通信、网络诈骗外)和破坏生产经营、重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案件侦查工作等,与查处卖淫嫖娼没有关联,因此发展线人的辩解并不合理。另外还查明,该男子此前亦有多次嫖娼行为。 在以上证据体系下,对其零口供处罚是合理的。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其他案件,其他证据背景下能否定案需要具体分析。 欢迎交流。 二、招嫖警察被骗,什么情况下会自首 嫖娼本身就不会构成犯罪,所以未遂也不会构成罪。针对这种情况,警方会批评教育或者处于较轻的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