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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请假多久算自动离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员工请假超过假期三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经讨论和协商确定,保障劳动者权益。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改正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请假一般超过假期三天算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者离职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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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