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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108条罚款明细
释义
    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
    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
    3. 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
    4. 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
    5.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
    6. 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
    7.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
    8.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
    9. 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
    10.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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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