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三种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