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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沟后水库事件责任处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沟后水库于1985年5月,经国家计委同意,由青海省计委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为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政府。陕西水利电力土木建筑勘测设计院设计,铁道部二十局施工。工程初步设计于1985年4月由青海建设厅主持审查并批准。水库设计总容量为330万立方米,正常洪水位、设计和校核水位均为3278米,坝型为砂砾石面板坝,为灌溉水利枢纽,是四等小型工程。水库工程于1985年8月正式动工兴建,1989年9月下闸蓄水,1990年10月竣工,1992年9月由青海省建设厅主持通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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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