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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类
释义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一、不知情赠与能否要回
    能。对于不知情已经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即行使赠与人撤销权。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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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