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手术费可以报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二、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