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 |
释义 | 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条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期限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存在合同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之诉或请求; 再次,注意诉讼时效: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最后,当事人自重大误解(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可撤销并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双方是在重大误解或不是自愿订立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消除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重大误解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 三、重大误解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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