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哪里申请 |
释义 | 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 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 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相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 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 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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