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证人出庭的程序规定 |
释义 | 证人出庭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程序为: (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四)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 一、什么是专家证人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基础,其中就包括了证人的证言。而有一类特殊的证人,他们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是依据自己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知识、技能或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 这样的角色,按中国法学界的说法叫“专家辅助人”,再洋气些则叫中国式“专家证人”。 二、专家证人在医疗诉讼中的作用 (一)专家证言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据形式。早在2005年的判例中,医疗纠纷律师网的律师在异地代理扬州医疗案件时就启用了专家证人的制度。法官根据专家证人的当庭说明和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等,推翻了后期医院申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明白了案件涉及的诸多医学问题的含义,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判断。患方也取得了经典的胜诉(该被国家卫生部期刊及网站长期推广借鉴)。 (二)专家证人能够使患者的诉讼主张一针见血,避免拖泥带水。在诉讼中,医疗机构利用其对医学资源的优势地位往往夸大疾病的严重程度,搬出表面相关实则不符合医学发展实际情况、不匹配案情的书籍论断。患方又由于深受伤害积蓄痛苦等原因而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如果疏于应对,则很容易陷入被动。专家证人能够为患方律师指出起到关键损害作用的医疗过错。从而使患方的诉讼主张清晰明了,令医疗机构无法回避焦点问题。在此方面,即使有过医疗从业背景的律师,也不能取代专家证人的作用。专家证人是案件涉及的分科医学中的理论及实践权威。 (三)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准确发现资料的证据价值,激活书证的证据作用。在医疗诉讼中,诊疗护理记录、检验检查报告等等书证的证据价值往往超过其他任何形式证据的价值。这些书证中含有不为患方所理解的医学含义。专家证人在开庭前就可以把这些书证证明的医疗过错提示给患方,使患方能够准确调用病历等书证为其诉讼服务。 (四)专家证人能够让患方把相关鉴定结论置于其本来的诉讼地位,有效降低诉讼风险。由于受旧有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医疗诉讼中,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的情况时常存在。2002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患方当事人通过专业律师请来专家证人,既可以深入分析鉴定结论的术语含义、找出其不足,又能够当庭质问鉴定人。从而使相关鉴定结论回归到其有待庭审质证、有待司法审查的证据地位。避免司法被鉴定牵制的情况发生。避免患方对鉴定结论质证不力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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