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收回? |
释义 | 婚姻赠与房产离婚后一般不能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关于婚姻房产的规定包括双方同意竞价取得、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拍卖并分割所得价款等。对于有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完全取得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婚姻赠与房产离婚能否收回 1、婚姻赠与房产,经财产转移后,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离婚后一般是不能再收回的。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诉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关于婚姻房产的规定都有哪些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婚姻赠与房产离婚后一般不能收回,除非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或涉及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关于婚姻房产,双方主张所有权需协商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若无法协商可拍卖并分割所得价款。对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争议房屋,法院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完全取得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诉诸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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