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宣告死亡案件如何提起?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这种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所在地去向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的所在地去向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包括海难、飞机失事、地震、雪崩、海啸、台风等。只要存在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期间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失去音讯之次日起算;二是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算;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法院不能以职权宣告公民死亡。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死亡意见不一致时,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只申请宣告失踪,不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不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按前一顺序人的意见受理。 4.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死亡的理由和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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