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又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即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