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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在开庭后联系原告,要求其撤诉,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释义
    原告有权决定是否撤诉,法官要求撤诉是不合理的。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只能告知原告在特定情况下向其他机构申请解决争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无权要求原告撤诉,除非原告已经获得撤诉的准许。
    法律分析
    是否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官要求原告撤诉是不合理的,你可以不理会。《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法官在开庭后联系原告要求撤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开庭后主动联系原告并要求其撤诉,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应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或施加压力,更不应主动要求原告撤诉。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官在开庭后联系原告要求撤诉,可能会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破坏司法公信力。因此,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谴责和制止。
    结语
    法官在开庭后要求原告撤诉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依法审理案件。这种行为可能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破坏司法公信力,应予以谴责和制止。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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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9: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