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登记女方名字后是否能实现平分产权? |
释义 | 房屋名字与夫妻权益的问题及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房屋名字对夫妻双方对房屋权益的分割并无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和增值部分。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分配给子女个人或父母所有,或夫妻双方,具体视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房子名字与夫妻权益的问题 2、房屋所有权可以分为男女双方共同拥有,因此女方名字是否在房屋产权证上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对房屋权益的分割。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一同出资,不管房产证是写一个,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如下: 1、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应分配给子女个人; 2、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子女离婚时应收归父母所有; 3、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离婚时应分配给夫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夫妻双方对房屋名字与夫妻权益的问题应该达成共识,遵循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双方一同出资,不管房产证是写一个,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定。对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子女个人或父母所有,具体分配方式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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