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支付令后果严重。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命令。申请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它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这种程序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来调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是由独任审判员审查办理,故可以很低的成本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