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赔偿金,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或员工因违法行为向对方支付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超过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一、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其支付赔偿金。 2、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时适用的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 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在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或员工因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赔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则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的。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鼓励特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可按我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给予优惠,以外汇结算。这些产品和物资,可凭售货单位的销售凭证直接运往特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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