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妇离婚可以要补偿吗 |
释义 |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明男方自愿赔偿以及金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要求他负担相应的孕产费用及今后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上面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如果男方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说服调解男方撤回诉讼。若是男方依然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法院应当作出不受理案件的通告通知男方。这也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为了保护妇女、怀孕中婴儿的权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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