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通知,书面说明某问题对其造成的影响。同时提供此次问题对建工企业造成实际影响及损失的证据。 2、采取避免和延误工期的措施,如在劳务人员不能复工时,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人员。在原材料供应商不能供货时,寻找其他可替代的供应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