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可否精神赔偿 |
释义 | 丈夫不能因妻子擅自打掉孩子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妇女有生与不生孩子的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勉强,即便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一、男性的生育权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1、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3、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 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1、家庭冷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妇女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严重了,妇女会产生极端的做法。可能会自杀,甚至伤害自己的丈夫,如果家里有孩子还有可能伤及孩子。 2、夫妻双方的冷暴力,也会使丈夫或者妻子有外遇,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 3、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容易使孩子产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别人交流沟通,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发展,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 三、女性有权决定生不生吗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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