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登记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二)登记条件 1、内地居民自愿同(外国人、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的港、澳、台除应当出具前二、三项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注:(1)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不是在国内登记的不受理; (3)在内地以外的地方登记的也不受理; (4)双方已移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或双方加入外国国籍,我登记机关不受理,向人民法院提出; (5)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委托离婚。 (四)办理地点 嘉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地点:中山东路1006号,联系电话:0573—83958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