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为企事业法人?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拓展延伸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事业法人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与企事业法人有所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以实现农民经济利益为目的。与企事业法人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较为灵活,其成立和解散相对简便。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财务、劳动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事业法人的关系并非等同,两者在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地位和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一整套独特的法律制度。与企事业法人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解散更为简便,同时也享有税收、财务、劳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事业法人的关系并非等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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