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可以基于什么条件解除? |
释义 |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险人对保险具有丰富经验,投保人并不应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 二、合同告知义务的标准 合同告知义务的标准: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三、保险理赔程序怎样走? 保险理赔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走: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立案查勘; 3、审核证明和资料; 4、核定保险责任; 5、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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