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 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 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出卖方对凶宅有主动披露义务。 尽管属于“凶宅”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出于人们的心理因素,房屋的交换价值也一定会受到影响。 此类信息是与房屋交换价值和效用有重大关系的信息,按照我国民间风俗属于影响买受方购买意愿的重要信息。 因此,不管买受方是否主动询问,是否由于某种情势应该知道“凶宅”信息,出卖方都应该积极地履行“凶宅”这一房屋重要瑕疵信息的告知义务。 一、故意隐瞒房屋过人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凶宅是指该类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现象,比如说自杀、他杀或者煤烟中毒等事件。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会认为该类房屋不吉利,有怨气是凶宅,因此该类房屋的价格普遍要低。 如果房主在卖房的时候故意隐瞒此类事件的发生,买房者知道后可以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