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的注销流程: 1、书面申请; 2、提出申辩意见。 3、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1、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5)其他经过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2、办理机构 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该项业务不收费。 3、办理期限 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 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