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关于婚前债务的偿还规定 |
释义 | 婚姻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健康保险金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共同收入清单、房产证等。 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就是双方共同收入的证据清单,例如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购买时间,的证据,财产的存放地点。 其实,具体要准备的证据是跟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关的,如果房产是共有财产,那需要提供的证据就是房产证或者购房的资金来源等这些材料。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离婚财产分割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共同收入清单和共有财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基本养老金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一方可请求分割,需提供养老金账户及实际缴纳部分的证据。具体证据需根据共有财产范围而定,如房产证或购房资金来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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