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为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出资应为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但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期间,购买房改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予分割。 法律分析 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该不动产。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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