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投资款收回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或者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的方式将投资款进行收回。如果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还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