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罚具体如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缴纳滞纳金 应当征收滞纳金的有具体如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2、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7、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8、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9、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