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虽然用人单位将重大损害的情形以企业内部规章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且用人单位以企业内部规章有上述情形规定,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即上述情形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对上述情形的违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仍应就用人单位确实有重大损害以及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当员工因过错被开除,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害与劳动者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