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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房产继承最新政策
释义
    上海房产继承最新政策是:遗产只要被继承人没有留遗嘱的,在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平均分配。
    1、房产在夫妻之间有约定份额的,根据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先分配夫妻财产,余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的,先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生前财产,剩下的才是遗产。
    3、当事人具体可以参看我国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房产继承法只分配死亡一方的份额。
    一、上海房产继承过户的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二)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二、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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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8: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