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建房、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私下调换宅基地、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以及界址不明等问题,以及村民“一户一宅”的认定原则和宅基地申请报批登记发证的程序。 法律分析 一、房屋宅基地的纠纷都有哪些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三)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四)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五)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六)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七)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二、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四)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三、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结语 宅基地纠纷多种多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未经审批或欺骗手段建房引发的、争占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私自调换宅基地引发的、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引发的、界址不明引发的纠纷。对于村民一户一宅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但特殊情况下可独立对待。申请宅基地报批登记发证,需满足条件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农村村民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并批准,最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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