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犯有期徒刑中又犯有新罪如何判刑 |
释义 | 有期徒刑中又加上新罪应当先减后并、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条件包括哪些 数罪并罚的条件包括: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3、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该如何定罪 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很有可能再犯新罪。如果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其次,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采取“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三、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呢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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