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独资公司能否转让股份? |
释义 | 股权变更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间的行为,但其主体不同。前者是股东内部行为,后者是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可以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但其影响因转让对象而异。若转让给其他股东,消息中性;若转让到二级市场,利空;若通过借壳方式转让,利好。股权变更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变更文件实现法律效力,而向第三方转让还需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般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是继承。发生在公司内部的转股,也就是股份的转让是发生在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变化的只是不同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而公司的股东本身还是一样的。比如说一家公司有甲和乙两个股东,甲股东把自己持有股份的一半转让给了乙股东,这样的情形就是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是一种更为常见的现象,它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股份转让给之前非公司股东的其他法人或者个体,这个过程通常是有偿的。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权转让可以说是最成功的一部分,也是公司得以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所以股权变更和股权转让的本质区别在于交易的主体不同,前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而后者是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交易。 股权转让一般存在以下两种形式: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的股东;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其中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是利好还是利空如下: 1、如果是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则是一个中性消息。因为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一般在半年内不能卖出股票,所以股价一般不会被炒作,股价是否上涨还要看公司的基本面; 2、如果股份转让给了二级市场,那么就利空。因为转让到二级市场相当于股东减持股份,减持后抛压重,会引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恐慌情绪,股价就会下跌; 3、目前,未上市的公司可以将股权注入到一家已上市的公司,而已上市的这家公司就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未上市的公司,在股票市场叫做“借壳”,因此借壳类的股权转让利好。 结语 股权变更和股权转让在交易主体及影响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后者是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通常是有偿的,而转让给二级市场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导致股价下跌。然而,借壳类的股权转让却是利好的,可以促进未上市公司的发展。在股权转让中,各种形式的交易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变更,以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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