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感情不好,分居三年是否可以判离婚 |
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三年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具体是指: (1)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共同生活。 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愿。这种愿望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双方的,但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需要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的分居意愿。 (3)分居的期间需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2年以上。 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得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时间相加。对分居2年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一、夫妻分居两年怎么证明 分居两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分居两年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证明,当事人多有困惑,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作简单分析: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学习、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再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最后,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由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一方在外单独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单独居住证明;(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口头协议须对方认可;(3)证人证言,需佐以其他证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上述分居两年的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判决离婚,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情形。 二、分居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居离婚的条件如下所述: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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