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经济补偿金能否协商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协商的结果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应获数额如果数额相差太大存在因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风险。 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属于劳动者存在过失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