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假后离职补偿计算方法 |
释义 | 公司无法合法辞退你,否则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薪资。若劳动者月薪高于当地平均薪资三倍,按三倍薪资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办法,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薪资;符合特定条款还需支付额外薪资。若劳动者违反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提前书面通知。 法律分析 公司辞退你,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章:“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章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薪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章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章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薪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辞退你没有法定理由,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或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章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章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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