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宅基地使用权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村民失去宅基地,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的: 1、一般而言,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给予重新分配; 2、能够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3、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不得无限制地扩大宅基地使用权,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因此,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 4、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应予以纠正,不得进行重新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从而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1、对宅基地进行调整,以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已按批准用途连续使用两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