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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管人虐待罪的标准
释义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及区分正当管教措施的准则。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虐待行为需具备严重情节,如殴打、虐待导致伤亡等,方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殴打、体罚行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要区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行为,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与虐待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结语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并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涉及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一些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行为中,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而不必立即以犯罪论处。此外,需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行为区分开来,确保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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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