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不起诉一般3天通知本人。 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4、证据不足不起诉,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免于起诉要走的程序有: 1、审查; 2、决定不起诉; 3、宣布和送达;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5、报请批准。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可能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六条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