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交警大队的行政复议机关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县交警大队的处罚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所属县公安局或县政府,交警支队不是其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该情况应该在你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上已有注明: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公安局或XX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为什么交警怕行政复议 只要交警正常执法,是不怕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会对交警作出的处罚结果进行审核,发现有违规等行为的,在纠正后会对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兼有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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