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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罚的概念
释义
    刑罚,顾名思义就是刑法中受到的处罚,它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六.罚金;
    七.剥夺政治权利;
    八.没收财产;
    九.驱逐出境。
    刑罚具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一、本质上的严厉性
    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德、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根据的法定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四、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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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