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是70天。 一、重伤判定条件 重伤的判定条件包括:1、让人的四肢或身体残废的或者被人毁掉容貌的;2、让人的耳朵听不见的、眼睛看不见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的;3、其他的一些对于人体的健康有重大的损失的。(评定受伤的程度必须根据具体受伤的情况具体来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伤必须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鉴定的人要持有法医医师资格或者法医鉴定资格,当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聘请人员来鉴定。 二、计算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依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交通事故对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一级的受害者一般是: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或者是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的表现是: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等。 三级伤残的表现是: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一次类推,伤残等级越高,受害者的身体损伤程度越低。总而言之,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就是依据人员的身体损伤程度而划分的。 三、护理费鉴定怎么鉴定 司法实践中,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出具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意见,部分律师也据此将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鉴定意见时间与实际住院期间时间合并计算赔偿数额。本律师认为,审判实践应统一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包括住院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