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也称为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显著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组织成立公司、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