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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无效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一、租房现在到期装修物归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装修过程中出租人拒绝承租该怎么办?
    首先,要看不继续承租的前提是什么,是合同无效,租期届满还是合同解除。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若属于装饰物,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若不同意,未形成附合的由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按照各自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若租赁期间届满或者是合同解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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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