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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