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在下列情况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发放条件: 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 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 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依据2018年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符合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分居生活补助费,补助随工资发放。 前段时间,随着军人父母赡养费、军人配偶荣誉金等新福利落地,部分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也同一时间进行了调整完善。 新规调整后,对部队驻地或者执行任务地点在国外的,每人每月增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500元,标准为1500元/月。 另外,对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的,除执行作战任务且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享受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程序如下(夫妻同为军人且符合条件的,只限1人领取军人夫妻分居补助,标准不同的,由标准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标准相同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