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抵押合同也需要进行登记。因为同一个动产上可能会出现多个抵押、也有可能会出现抵押和质押竞合(即同一动产即被抵押又被质押)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也符合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故出现的可能性极高。 对于动产的抵押来说,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也与有效设立的质押可分庭抗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讲说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还要去相关部门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动产抵押合同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来进行签订,一般此合同是自签订时就会生效,同时还需要按规定依法的登记,这样才能算是完成了抵押手续,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多协商一下,这样才能确定合同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了。 一、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标的不同:质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动产或者是权利;而抵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不动产和动产。 (2)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