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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月一号驾驶证扣分新规
释义
    

法律主观:
    


    对于 驾驶证扣分 的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新规定,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凡持有A1、A2、B1、B2驾驶证的,除两年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外,每年均需参加年度审验,而且只要有记分记录,哪怕只被记一分也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新规定中,根据审核的不同记分情况,对驾驶人有不同的学习要求。 2、另外,交警部门将审核所有交通违法记录是否消除,未消除的不能办理审验。同时交警部门还将审核驾驶人交通事故情况,有事故未处理的,也不能办理审验。对于正在驾驶两客一危(即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包车,危险品化学品车辆)、校车、大型营运货车的驾驶人,年度内凡是有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交警部门将告知企业对该驾驶人予以解聘或辞退,待解聘或辞退后,予以办理审验。驾驶人审验按属地化原则进行,持外地户口拥有大连核发驾驶证的,需要凭暂住证到所属区大队办理。 3、交警部门在办理驾驶人补、换驾驶证时,发现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在补办完审验后方可办理补、换证业务。大货、大客车辆驾驶人审验一年进行一次,驾驶人审验记录需在副证上打印。 4、记分情况不同,学习要求不同 年度内有5分以下记录的,接受不少于3小时的交通安全学习。 记满6分、11分以下的,接受不少于半天的交通安全学习。 记满12分的,要当场扣留驾驶证,并责令其参加为期7天的交通安全学习。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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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3: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