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可不可以撤销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或者是委托鉴定人在执法的鉴定意见还没有出具之前,是可以进行申请撤销鉴定申请的,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已经做出了鉴定意见,那么就无法撤销了。司法鉴定所依照法律法规也是可以采取对申请人,或者为鉴定人的鉴定申请的拒绝的措施。但是对于鉴定意见已经出来的,是没有办法定义撤销权的。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